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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案例

2025-06-04 14:17:03

以案释法丨工程建设领域执法典型案例(监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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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增强房屋市政工程领域监理单位的守法意识,有效维护行业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规范市场秩序的警示震慑作用,现公布两起典型执法案例。

  基本案情:大涌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大涌镇南文社区对某项目进行质量安全检查,通过检查资料,发现该项目监理单位存在未编制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等问题。

  处理结果:该项目监理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向该项目监理单位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监理单位处罚款1万元,同时对该项目监理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基本案情:大涌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大涌镇起凤环社区老林山对某项目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发现监理单位对该项目现场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移动操作平台作业、外架连墙件设置不规范等问题未及时予以制止。

  处理结果:该项目监理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向该项目下达了《暂时停止施工通知书》责令停工;并对监理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并移交相关部门,拟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该监理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直接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是工程质量安全过程控制的关键因素,与工程质量安全的最终结果密切相关。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如果工程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或降低履职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若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给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属违约责任,应当向建设单位赔偿。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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