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一系列操作失误和程序性错误,这不仅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处理,也有可能导致司法效率的低下。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提升执法质量,以下将从多个方面分析常见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首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时忽视了表明身份的步骤。许多案件中,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或现场检查时,没有及时向其出示执法证件,未向其表明身份。这一疏漏严重影响了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的合法性与证明力。因此,执法人员应在执行任务时始终保持身份的明确性,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证据的有效性。
其次,证据复制及核对程序也存在问题。在一些案件中,执法人员在复制证据时没有进行必要的核对,且复制件上未经当事人确认的标注,如“经核对与原件无误”不符合规范。更为严重的是,某些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也未经授权加盖了此类字样。为了确保行政程序的严谨性,所有证据的复制件应当有提供方的签字确认,并且避免在文书上随意加盖未经授权的标章。
再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往往存在轻视或忽略的现象。部分执法人员未能充分听取并审查当事人的陈述材料,甚至认为其申辩无关紧要,进而忽略了法定复核程序。事实上,执法人员应当对所有的陈述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在一些行政案件中,案件调查与立案的顺序出现了颠倒现象。有的执法人员在案件事实尚未明确时便开始调查取证,并在案件调查完成后再进行立案审批。这样一来,“立案”这一法律程序的意义被削弱,缺乏法律程序的严谨性。因此,执法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先立案再进行调查,确保立案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
此外,一些地方存在“先核准后审核”的做法。在办案过程中,部分机构先行请示领导审批处罚建议,再进行核审,导致核审程序和行政审批之间的界限模糊,违背了法定的程序要求。核审应在案件调查结束后由独立的核审机构进行,确保每一项行政决定都经过严格审查。
送达方式的选择是行政执法中不可忽视的问题。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应当根据法定条件严格执行,而不能随意简化程序。特别是在公告送达方面,执法人员需特别谨慎,确保符合所有法律要求。对于某些特定情形下的送达,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确保被处罚人能够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在期限方面,执法人员应当特别关注法定期限的计算。不可随意缩短当事人申辩的时间,且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若当事人主动放弃申辩权,执法人员应当保存书面材料作为证据,确保整个过程的合法性。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证据是决定行政决定合法性的关键。一些案件中,执法人员未能收集完整的证据,或依赖单一证据做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应以充分、完整的证据链为基础,确保每一项处罚决定都建立在明确无误的事实和证据之上。
案卷的规范性也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公正性与有效性。在一些案件中,卷宗材料的装订和文书的格式不符合标准,影响了案件的正式性和权威性。执法人员在制作案件卷宗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文书的格式要求,确保案件材料整齐、规范,以增强案件的可审查性和可追溯性。
在行政执法中,职权的合理分配尤为重要。执法人员应当清楚自己的职能范围,不得超越职权进行执法。各个行政机关在执行职能时,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进行分工合作,但不能越权行使职能。此外,行政强制措施的运用也需要具备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确保执法行为的合规性与合理性。
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可以看出,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是确保公正与效率的基石。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日常工作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细致入微地执行每一项程序,确保每一项行政决定都经过充分的证据支持和严格的法律审查。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法治行政,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答:单位在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提交申报后,可以在信息查询,申报查询中查看已提交申报的处理结果。
2.问:单位已在税务部门缴费成功后,在为离职员工办理减员或为新增员工办理增员时提示“存在未确认的缴费单据”?
答:单位已在税务部门缴费成功后,根据国家和省里的规定需待入国库后,大约需要1个工作日缴费信息通过共享平台才能回传到本地社保系统,生成记录并记账。记账完成后才可办理增员减员。
3.问:单位办理社保增员时提示职工存在个人申报单据未确认,如何处理/增员失败,原因个人申报单据未确认(当前存在社保清算欠费,不允许增员)?
答:单位办理社保增员时提示职工存在个人申报单据未确认的,由于我省2021年度社会保险费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上下限(上限为18726元、下限为3746元)标准公布后,职工2021年1月之后在原单位的缴费基数低于新下限或高于新上限的,存在应补缴或退费的差额。个人应缴纳的补缴数据已推送至税务部门,但个人未到税务系统缴费或存在需退费数据未处理。单位可提醒需增员职工通过税务缴费系统(小程序“山东税务社保费缴纳”、微信公众号“山东税务”)、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社保缴费)或税务窗口及时完成补缴,或到所在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费手续,然后再办理增员。
正值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周活动期间,青少年健康成长是学校和家长的期望,他们可能面临哪些常见的法律问题,法律又会作出怎样的回答?跟教育小微一起来看法官们怎么说——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线)举报邮箱: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奥迪 S5敞篷的二手车市场常见问题包括高性能部件维修更换成本高,以及 3 - 5 年车龄的车辆可能出现轮圈内刹车粉尘过多、发动机烧机油等故障。奥迪S5 敞篷虽故障率不算高、正常使用维修保养周期长,但因其高性能的特性,相关部件维修更换花费不菲。而特定车龄出现的故障问题,也会影响车辆整体状态与使用体验,在二手车交易时需重点关注这些方面。
对于奥迪 S5 敞篷二手车而言,高性能部件维修更换成本高是一大问题。其高性能部件的精密性与独特性,使得维修和更换需要专业的技术与适配的零部件,这无疑大幅提升了费用。比如发动机、变速器等关键部件,一旦出现问题,维修费用可能让车主咋舌。
车龄在 3 - 5 年的奥迪 S5 敞篷,轮圈内刹车粉尘过多较为常见。这不仅影响车辆美观,过多的刹车粉尘还可能影响刹车性能,导致制动效果下降,增加安全隐患。发动机烧机油也是这个阶段可能面临的故障。烧机油会使发动机内部润滑不足,加剧零部件磨损,长期下来还可能导致发动机性能衰退,动力减弱。
另外,购买奥迪 S5 敞篷二手车时,车辆的评估价值也至关重要。要根据车型最近一年市场平均价格等计算出评估值,从而了解车辆实际价值,避免在交易中遭受损失。同时,车辆的年限和里程数、保养情况也不容忽视。年限短、里程数少且保养得当的车辆,在二手车市场中价值更高,购买时要仔细查看车辆使用历史、行驶里程以及保养记录和维修历史。
总之,在奥迪 S5 敞篷二手车市场,无论是潜在的故障问题,还是车辆评估与购买要点,都需要买家全面了解,谨慎对待,才能在交易中选到心仪且性价比高的车辆,享受其带来的驾驶乐趣。
变速器操纵杆图片在汽车手册中较为常见。汽车变速器操纵杆是控制车辆速度与动力输出的核心组件,不同类型的操纵杆外观和位置有别,其工作原理是通过移动改变齿轮组配置实现档位切换。而汽车手册旨在帮助用户全面了解车辆,操纵杆作为关键部件,其图片能让用户
如果冷却液加错了,应立即熄火停车,随后排出加错的冷却液,清洗冷却系统并加入正确适量的冷却液 。冷却液加错可能会导致防冻液失效、损伤发动机。不同颜色冷却液成分不同,混加易产生化学反应。发现加错后,马上熄火能防止问题恶化,排出并清洗冷却系统可避
我们整理了济南鸿蒙智行享界S9 4s店详情信息,如鸿蒙智行·济南体验中心,您可拨打 转 9483。我们还为您查询到鸿蒙智行享界S9 其他4s店的地址和电话,仅供参考。 以下是济南鸿蒙智行享界S9 4S店的详细信息 1
城市道路行驶时,前轮胎压保持在 2.2 - 2.5 公斤/平方厘米较为正常。这一范围能兼顾轮胎的抓地力、减震效果以及车辆油耗等多方面。比如夏季气温高,轮胎内空气受热膨胀,胎压接近下限 2.2 公斤/平方厘米可防止过硬;冬季气温低,空气收缩,
Audi S5 常见故障有电子稳定控制系统(ESC)故障,比如警示灯亮起,可能是车辆传感器、刹车系统、轮胎等出问题,要立即停车检查,找专业维修技师诊断修复,定期保养车辆和正确维护轮胎能预防。 7 速双离合变速箱故障不少,像挂挡有冲击、内部摩
宝马 M3 敞篷的二手车市场常见问题主要有车况信息不透明与保养情况复杂。私人车主售卖时可能会隐瞒车辆真实状况,使得消费者难以全面了解车况,所以选择信誉良好的车行并仔细检查零部件、车身十分关键。同时,宝马 M3 作为高性能车型,日常需按官方手
宝马 640i 敞篷的二手车市场常见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敞篷方面,虽说不能一概而论,但如果日常使用和保养不当,可能会出现敞篷故障。比如洗车时用高压水枪直冲敞篷结构,就容易损伤相关部件;还有若不定期检查密封圈状况,不经常保养
大众甲壳虫敞篷的二手车市场常见问题主要有以下这些。 装配工艺方面,进口产地是墨西哥,整体装配略逊一筹,无框车门偶发性故障常见。 配置上,进口大众引入国内的车型都没有蓝牙模块,增加原厂模块费用高,除非直接换主机,且海外版车灯由于规格原因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除必要的印刷、邮寄的成本费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获取电子招标文件向潜在投标人 收取其他费用与有关规定精神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规定,由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关于您提到“招标代理要求获取招标文件需支付300元的费用才可下载”的问题,建议您向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反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您问题中提到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取得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开展项目勘察与设计招标相关工作。若工程建设工期紧迫,需提前开展勘察设计工作,可先行单独就勘察设计招标事项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发改投资〔2021〕1813号)第(十)点有关规定,所有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其招标采购活动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透明化管理、阳光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四部委令第39号)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六条规定,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入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或者授权的其他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福建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4〕161)第八条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制,列入《福建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该办法第九条对列入交易目录的项目做了规定。同时,《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0〕11号)第二点要求,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按照应进必进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目录制定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目录内公共资源交易应当纳入平台。 您方提到的电厂及码头项目若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第二条规定情形,需要依法进行招标的,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发改投资〔2021〕1813号)第(十)点有关规定,所有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其招标采购活动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透明化管理、阳光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四部委令第39号)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福建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4〕161)第八条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制,列入《福建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该办法第九条对列入交易目录的项目做了规定。同时,《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0〕11号)第二点要求,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按照应进必进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目录制定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目录内公共资源交易应当纳入平台。 您方提到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咨询服务类项目,若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规定情形“(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需要依法进行招标的,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您所述项目需要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0〕11号),对《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目录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应当纳入平台,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在闽投资的各类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交汇点讯 今天上午9时,南京义务教育招生服务平台正式上线,南京不少家长都定好了闹钟,给自家孩子报名。报名首日体验如何?相关操作有哪些常见问题?
【重要提醒】5月25日9:00至5月30日17:00,所有2025年幼升小、小升初的南京户籍学生的家长(包括拟参加民办学校直升、热点公办学校电脑派位、民办学校电脑派位、南外语言测评等类型的)都要登录平台,完成户籍对应施教区学校的报名。
随迁人员子女入学涉及报名时间、报名资格、报名材料等要求,请仔细阅读各区义务教育招生方案,也需在规定的时间登录平成报名。
港澳台居民子女、外籍人员子女如有入学需求,请咨询相应区教育行政部门线下办理。
“使用丝滑,很方便!”记者从各家长群、网络平台了解到,南京义务教育招生服务平台一上线就收获了一波好评——
南京市秦淮区沈女士是一位“小升初”学生的家长,她告诉记者:“我们准备了一堆材料,最后只需填房产证号码,好便捷!好丝滑!”
与此同时,也有不少家长遇到了难题,这里汇总了一些常见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本区户籍:选择“南京户籍登记”入口,需在5月25日—30日进入并填写相关信息。
随迁子女:仔细阅读各区义务教育招生方案,查看具体报名时间、报名资格、报名资料等,按照规定的时间登录平成报名,具体也可咨询各区官方电话。
3.材料登记过程中,要输入监护人和孩子身份证号、房产证明的丘权号或不动产单元号,请提前准备好(在我的南京中获取房产信息,并进行截图保存在手机中)。信息提交后,系统校验信息需要1—3个工作日,校验结果可在“进度查询”中查看,请耐心等待。
4.本系统将对填写信息进行自动校验,请您填写信息时孩子监护人填写顺序和房产证明权利人顺序保持一致。
优先填写房产证上的父母姓名,如夫妻双方都在房产证上,那么夫妻双方都可以是第一监护人;如果房产证上只有孩子的父亲或者母亲的姓名,则第一监护人就是孩子的父亲或者母亲,配偶则为孩子的母亲或父亲。另外注意:联系方式不能填错,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5.本次报名材料提交需由孩子监护人完成,登记过程中将进行实名认证,请根据系统提示予以配合。请仔细检查优先联系人电话号码填写是否正确,填写时建议使用手机输入法中的数字模式。如填写房产证中的丘权号,请注意号码中如有“-”、罗马字母都要准确填写。
6.今年一年级入学的应为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儿童。南京市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或其他有效材料,由户籍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在如今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青少年的成长不仅受学校教育的影响,也不断面临社会法律环境的挑战。尤其是在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周活动期间,家长们更需要关注孩子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确保孩子们的健康成长。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中小学生常见的法律问题,带您走进法律的世界,看看法官们如何解读和应对这些问题。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完善,中小学生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会遇到诸多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影响到他们的身心健康和未来发展。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问题:
校园欺凌是许多中小学生面临的一大困扰。学生间的言语攻击、肢体冲突均属于违法行为。遇到欺凌,学生和家长应如何应对呢?法律规定,学生有权获得学校的保护,同时,学校也有义务采取措施制止欺凌行为。
无论是在实验室、操场、还是校车上,学生受伤的风险始终存在。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学校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通常情况下,学校在管理和监督上存在失职,才可能需要负上法律责任。在此情况下,受害学生和家长应了解相关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随着网络的普及,许多学生在创作时可能会引用他人的作品,这可能涉及版权问题。家长和学生应当了解什么是合理使用,同时要尊重原创。不当使用他人知识产权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在数字化时代,网络安全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中小学生在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也容易触碰法律底线,例如:网络诈骗、个人信息泄露等。引导孩子们正确使用网络,保护个人隐私是每位家长的责任。
面对各类校园消费,学生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影响,例如:虚假宣传、强制消费等。学生应懂得自己的消费权益,同时家长也需要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
面对此类问题,作为家长和教育者,我们该如何帮助学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法官们给出了几条建议,供大家参考。
家长应从小培养孩子的法律意识,教会他们法律是保护自身的工具。在日常生活中,可以适时讲述一些法律知识,用真实案例提升孩子们对法律的敏感度。
一旦发现孩子遇到问题,重要的是及时沟通。家长应仔细倾听孩子的声音,了解事件的经过,帮助他们分析问题的性质。这不仅能有效解决问题,有时还可以化解矛盾。
面对欺凌等严重问题,家长应勇于与学校沟通,寻求专业帮助。在必要时,可以联系法律机构,调动法律资源为孩子争取权益。
如果问题复杂且严重,建议请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咨询,确保孩子的权益能够获得有效的保障。
保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是每一位家长的责任,也是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通过提高孩子的法律意识、积极沟通和寻求帮助,我们能够帮助他们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有效应对,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同时,帮信赋予孩子知识的权利和能力,让他们懂得法律是保护自己的武器,从而使他们在今后的生活中更加自信和从容。
总之,了解法律问题的实质,做好法律知识的普及和传播,将为孩子们的成长道路保驾护航。希望每位家长都能引导自己的孩子在法律的阳光下茁壮成长,迎接光辉的未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为普及法律知识,济南中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纪小槌说法》栏目,针对社会生活中的常见问题,从法院人专业的视角予以解答,以期为公众提供参考。
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强制执行过程中,按程序自行或委托拍卖公司公开处置债务人的财产,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司法拍卖是胜诉人实现权益的有效手段,关乎着各方当事人最根本的利益。本文总结了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以供参考。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因此,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被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各类财产,包括动产(如车辆、游艇、字画及其他各类物品)、不动产(如房产、土地使用权)和财产性权益(如股权)等,都可以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目前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大多采取网络司法拍卖形式进行处置。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财产定价→选定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和竞买须知→竞买人缴纳保证金→财产竞拍、成交后支付拍卖款→财产交付等环节。
在网络司法拍卖中,人民法院会对拍卖品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参考价的确定可以采取 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 等 方式。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处置参考价确定;无法议价、询价或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 起拍价不得低于处置参考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已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目前入围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共七家,分别是 淘宝网、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工行融e购、北京产权交易所 。当事人可以通过自行协商或摇号的方式随机选定网络司法拍卖平台。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和拍卖法院等信息。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保证金数额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 。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 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拍卖成交后二十四小时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冻结的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划入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复议。异议、复议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案外人对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并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拍卖、变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卖、变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家族股权信托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把股权装入信托,另一类是以先设立资金信托的方式间接设立股权信托,实践中以先设立资金信托的方式间接设立股权信托为常见方式,并且存在不同的模式,且在实践中已经得到认可。家族股权信托存在多种优势,可以锁定家族股权,避免财产外流;同时能够解决股权代持问题,实现所有权、控制权、收益权的分离,同时有利于实现企业的永续经营。
但实践中,家族股权还存在一些问题,股权信托登记制度缺失,股权装入信托后公司拟上市及上市后股权装入信托的规则可以进一步完善,以促进家族股权信托的发展。
随着家庭财富的与日俱增,居民财富管理的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在各种财富管理方式中,基于财富传承、风险隔离的独特功能,家族信托逐渐成为关注的热点。在资产传承中,企业股权是资产最主要最直接的表现形式之一,家族的股权信托尤为引人注目。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根据2023年3月20日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亲属共同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要求家族信托初始设立时实收信托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
受益人应当为委托人或者其亲属,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家族信托涉及公益慈善安排的,受益人可以包括公益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该通知明确指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狭义上的股权信托是以股权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类型,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持有的股权委托给受托人设立股权信托,要求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我国《信托法》并未禁止以股权形式设立家族信托,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国内信托公司可以接受的信托财产范围为:资金、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但目前并未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就股权形式设立家族信托提供可操作性指引。
广义上的股权信托还包括以先设立资金信托的方式间接设立股权信托。实践操作中,委托人以货币资金设立资金信托,资金信托设立后再以信托资金购买标的股权,或以信托名义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后再购买标的股权,最终实现设立股权信托的目的。实践中,先设立资金信托的方式间接设立股权信托的情形已有多个案例,如欧普照明、三孚股份等上市公司均存在股权信托的情形。
家族股权信托常见模式均为广义上的股权信托,即以先设立资金信托的方式间接设立股权信托。
该架构与普通资金信托一样,设立资金信托后,以受托人名义直接持有目标股权,股权收益通过信托直接分配给受益人。
该种模式下,委托人先设立资金信托,再由受托人作为LP(有限合伙人)以信托资金出资,委托人或其家族代表作为GP(普通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SPV),以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目标股权。上述欧普照明、三孚股份即采用此种模式。实践中,有些上市公司的股东并非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而是通过对应的持股公司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相应的,有限合伙企业也会通过持有持股公司的股权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
该模式与通过有限合伙持有股权的核心区别在于SPV的组织形式不同,其中通过有限合伙持有股权模式采用了有限合伙企业的架构,而该模式采用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架构,即家族信托通过有限责任公司(即SPV)实现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目的。
因股权在信托名下,不存在因为股东婚姻状况的变化、股权的代际传承等引起股权分割的问题。委托人可以通过信托安排,根据自身要求确保锁定企业股权,保证家族对企业股权的永久持有。
目前股权代持现象普遍存在,受限于某些特殊原因,企业股东无法自己持有资产,而是由亲戚、朋友等他人代为持有企业股权。因股权代持发生纠纷的案件亦不在少数。股权信托本质即为将股权作为信托财产由受托人进行管理处分,是一种有效解决股权代持问题的工具。
股权信托可以实现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即使家族后代缺乏接班意愿或能力,企业也有可能实现永续经营。
股权信托下,大部分股权资产由信托持有,管理权由委托人实际控制,通过信托利益分配将股权收益分配给受益人,实现了所有权、控制权和收益权分离的目的。
根据《信托法》第十条,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 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信托登记制度,有利于明确财产设立登记公示,便于第三人了解财产交易属性。但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于股权信托登记制度的规定并不明确。以股权设立信托,其所有权的归属理论上已转移至信托,但由于信托特殊三方当事人的架构,在实践中难以真正办理相关部门的登记手续。实践中为了实现信托财产的控制与隔离,通常采用权属过户的方式,该种方式虽然能够部分实现信托财产的控制与隔离效果,但也存在不足。股权过户固然能够实现受托人控制股权的目的,但是由于过户登记在外观上并不具备信托财产的标识,隔离效果无法得到保障。信托公司亦存在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责任的风险。
股权信托若以“先设立资金信托”的方式来直接持股或受让原股东持有的股份,由于股权需要通过交易或增资方式装入信托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权的情况下,需要承担公司法上规定的股东责任。
在强调信托业回归本源的背景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缺失已成为制约信托业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之一,高净值人群在信托登记制度不完善的背景下很难完全信任信托公司。
根据装入家族企业股权类型的不同,可将家族股权信托分为非上市企业家族股权信托和上市企业家族股份信托两大类。就非上市公司而言,如未来几年无上市计划,原则上可以设立家族股权信托。但针对拟上市公司,家族信托间接持股公司会面临IPO审查的问题。根据监管要求,拟上市公司需要确保自身“股权清晰”并且“控制权稳定”,信托计划作为“三类股东”之一,由于其架构复杂隐秘、难以穿透等特点,无法满足“股权清晰”、“控制权稳定”的要求,故一直以来监管明确要求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能属于信托计划,如果境内家族信托持有待发行上市企业的股权,在IPO审查的过程中信托持股可能面临被拆除的困境。
根据2023年2月生效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将“三类股东”调整为“两类股东”,并且明确将其中的“资产管理产品”限制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产品。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规定,家族信托不属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产品范畴。家族信托可能不再需要受到“两类股东”不能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限制。
上市公司股份过户需要在中证登办理过户登记,过户登记一般涉及买卖、赠与、互换、继承、强制执行等情况,现有财产登记体系对基于信托直接办理过户比较陌生。根据中证登相关规定,证券的过户登记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过户和证券非交易过户。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及《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捐赠等情形)》(2020年修订),非交易过户情形主要包括股份协议转让,司法扣划,行政划拨,继承、捐赠等,其中适用于家族信托的方式一般仅有协议转让。但协议转让需要满足严格的限制,导致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实操可行性依然很小。
如果选择通过交易所交易的方式将股票过户至家族信托,则家族信托需要根据拟交易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支付交易款项。欧普照明在转让股票时,就因受限于股票非交易过户模式尚未适用于家族信托资产置入,转让以交易过户方式完成。
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税收制度未针对信托财产所有权与收益权分离的特点设计专门的税收制度,从而在涉及财产转移、信托收入、分配收益的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方面产生大额税赋及重复征税现象,通过交易方式将股票直接或间接装入家族信托,除了需要缴纳印花税外还要按照纳税所得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2.后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期间仍需受到股票减持限制并履行特定股东的信息披露义务等各项合规要求。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人员等特殊股东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过程作出各项限制,如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减持数量、禁售期间、窗口期限制、短线交易限制等。在家族信托直接持股模式下,如信托委托人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者董监高人员身份的,或者其在设立家族信托前半年内具有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身份的,或者家族信托的委托人系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一致行动人的,信托公司应当特别关注信托委托人将上市公司股份装入家族信托的过程中、家族信托在后续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过程中的各项增减持规则。
如果家族信托或其下设持股平台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从维护上市公司持股架构的稳定性出发,减持限制往往不可避免,此外还需要履行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高净值客户的资产传承中,企业股权是资产最主要最直接的表现形式之一,股权类家族信托未来一定是企业家财富传承的核心方案。只有建立健全家族股权信托法律及配套制度,才能发挥家族股权信托的功能,推动我国家族信托的推行,解开民营企业家财富管理与传承的困局。
汉正家族办公室,专注家族信托、慈善信托、股权信托、社群信托设立、运营及资产配置;基金会设立、财税管理、战略咨询、等级评估等服务;更多信息可搜索【汉正家族办公室】至官方网站进行查看
2015年5月22日,我会与香港证监会发布联合公告,就内地与香港两地基金互认安排正式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我会配套规则《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发布并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此后,我会对外公布了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2024年12月20日,我会修订发布《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根据《管理规定》,我会对常见问题解答进行了更新。
1、互认基金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该规模要求是申请时点要求还是延续性要求?
答:香港互认基金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时,2亿元资产规模要求主要指申请时点的规模,同时,我们也会考虑过往一段时期的规模情况。
香港互认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要求,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互认基金持续满足资产规模等资格条件,当出现资产规模等不满足条件的情形时,应当依法履行报告程序,并采取暂停内地销售等措施。重新符合条件的,应当履行报告、公告等程序,再行恢复内地销售。
2、如何理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中的“互认基金管理人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机构,但获转授机构与管理人同属一个集团,且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监管合作关系的情形除外”的规定?
答:香港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互认基金的投资管理职能转授给在香港运营、持有香港证监会相关牌照的投资机构,或者是转授给在香港之外与管理人同属一个集团的关联机构(“同属一个集团”指的是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是受同一控制人控制),并要求获转授集团关联机构应受到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监管合作关系的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所监管。
香港互认基金聘请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没有地域限制,但应当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信托契约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的约定。
3、《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互认基金管理人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请问对重大处罚如何认定?
答:在香港互认基金注册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如实披露最近3年内或自成立日起是否曾受过香港证监会的任何处罚,中国证监会可就“重大处罚”的认定征求香港证监会意见。
4、《管理规定》第五条要求香港互认基金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时需提交基金的信托契约或者公司章程,请问有何具体要求?
答:香港互认基金提交的信托契约或公司章程,应为整合了历次修订的、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最新、完整的信托契约或公司章程,该版本应由基金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签字确认,或由基金管理人签字确认且提交相关承诺函。
5、《管理规定》第五条要求香港互认基金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时需提交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请问有何具体要求?
答:香港互认基金提交的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应为根据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要求编制并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最新版本。同时,提交的招募说明书应补充以下内容:
(9)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同等水平对待的声明;
6、香港互认基金在产品资料概要和(或)内地补充招募说明书中应披露哪些风险?
答:准予注册的香港互认基金的产品风险一般会在香港销售文件中列出,该部分风险揭示内容同样应出现在提供给内地投资者的招募说明书中。香港基金管理人除确保内地投资者与香港投资者获取相同的风险揭示内容外,还应遵循审慎原则,向内地投资者充分揭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答:需要正式签署。正式签署的代理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委托代理内容、双方职责与权利义务、协议到期或者合作终止后妥善处理相应业务的方案。
8、《管理规定》第五条要求香港互认基金注册申请材料包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请问法律意见书有没有规范要求?
答: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应当遵守《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3号)等法律法规。
答:应当使用简体中文。香港基金管理人申请注册香港互认基金的,应当承诺并证明中文翻译与其他语言版本一致,且具有同等效力。有关申请文件及销售文件的简体中文翻译应当符合内地金融市场的习惯用语。
12、基金互认初始阶段,中国证监会对每家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互认的数量是否有限制?
答:《管理规定》未对每家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互认的数量作出限制,原则上符合条件的香港基金均可按程序申请互认。建议市场主体根据自身情况合理申报。
答:香港互认基金发生变更应遵循香港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变更应获得香港证监会批准或履行有关程序后方可生效。变更生效之后,相关变更资料需提交中国证监会。
按照《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香港互认基金类型及运作方式发生重大变更的,香港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该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活动,并重新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中国证监会可就“重大变更”的认定征求香港证监会意见。
14、中国证监会对香港互认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工具有无特殊要求?如何理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项中的“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的具体标准?
答:根据《管理规定》,香港互认基金类型应当为常规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指数型(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基金类型。符合互认条件的香港互认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工具的,应当符合香港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契约或公司章程约定。
“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指的是香港互认基金投资于内地市场的资产规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答:原则上,内地与香港投资者应获得公平一致的对待。因此,按照香港法律法规面向香港投资者的公告,也应同时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同时,任何提交给香港证监会的产品公告也需同时提交给中国证监会。香港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按照合理程序,确保内地与香港投资者同时获得公告。向内地投资者提供的公告应当使用简体中文。
香港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管理规定》第八条要求,将应予披露的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或者基金代理人的网站等媒介进行信息披露,并保证内地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法律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同时,参照内地基金的报告及披露惯例,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网址为开辟了香港互认基金专栏,为香港基金管理人提供集中展示香港互认基金信息披露文件的平台。因此,香港基金管理人除依照《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进行披露外,还可以通过前述网站向投资者集中披露互认基金相关信息,香港基金管理人应当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答:基金互认安排没有改变互认基金遵照相关监管法规以及基金法律文件约定的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
答:在内地与香港同是工作日的情况下,跨境销售的互认基金份额才可开放申购赎回,但不得影响互认基金在原地区销售时投资者的相关权利。
18、《管理规定》将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由此前的50%放宽至80%,要求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80%,香港互认基金经注册后在内地持续销售的过程中,若该基金在香港遭遇赎回,导致该基金在内地的份额占比被动超过80%,此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怎么做?对于《管理规定》实施前注册的香港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上限是50%还是80%?
答:按照《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对申购赎回数据进行监测及预警管理等措施,确保持续满足内地销售占比的要求,例如,当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占比接近80%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管理和控制,并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当出现问题中所述被动超标的情形时,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暂停该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对于《管理规定》实施前注册的香港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上限也放宽至80%。
19、内地基金管理公司作为香港互认基金代理人,是否可以销售其代理的香港互认基金?
答:境内现有法规并未就内地基金管理公司销售其代理的香港互认基金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
20、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时,内地基金销售机构、代理人、香港基金管理人之间如何交换基金交易申请及份额确认数据?
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及《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应委托代理人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技术平台(公募基金行业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与销售机构进行数据交换,完成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备份。内地代理人与香港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数据交换,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21、互认基金内地代理人能否与其他销售机构直接签署销售协议?如何确定销售费用?
答:按照《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内地代理人办理与内地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协议签署,管理人自行签署销售协议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内地代理人能够履行相关职责。
内地代理人接受委托与内地基金销售机构签署销售协议的,应当依据代理协议、基金信托契约或者公司章程、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参照内地基金销售相关法规,与内地基金销售机构协商确定销售费用。
22、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在内地就其互认基金向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培训,是否需要事先向中国证监会申请牌照?
答: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在内地仅向基金销售机构、基金代理人提供互认基金产品培训的,不需要向中国证监会申请牌照,但不得直接面向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
23、香港互认基金内地销售时,香港基金管理人或者内地代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哪些数据、如何报送?中国证监会是否会对香港互认基金分配专门代码?
答:按照《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代理人根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监管报告等事项。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在领取互认基金注册批复当日,应当委托内地代理人通过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报送香港互认基金产品基本信息。互认基金在内地的持续销售过程中,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办理内地销售日报、月报及暂停销售情况等监管数据。
内地基金业务数据实行电子数据传输,基金代码是基金身份识别标识。香港互认基金获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后,其管理人或者内地代理人可向中国资本市场标准网(网址为)申请基金代码。
答:根据我会与香港证监会确定的共同标准,基金类型应按原地区法律法规确定。互认实施初期,按照循序渐进、逐步扩大的原则,互认基金类型从运作成熟、简单透明的产品做起,实施一段时间并积累一定经验后,可逐步扩大和丰富互认基金产品类型。
25、内地互认基金为香港投资者新设一类份额,是否需要得到中国证监会的事先批准?
答:内地互认基金为香港投资者新设一类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依法履行适当程序,并就新设份额事宜及可能产生的风险向基金投资者进行披露。
26、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销售时,如何备份基金份额登记数据?涉及相关扣税事项时,内地基金管理人在向内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数据方面有何要求?
答: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销售时,内地基金的份额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办理份额登记数据备份。涉及相关扣税事项时,内地基金管理人应当每日通过公募基金行业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报送互认基金证券账户、互认基金代码及香港地区份额代码、互认基金香港地区投资者持有份额占比等数据,以用于证券市场投资计税处理及日常监管。具体数据接口及规范请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的相关文件。
27、内地基金通常按照持有期限长短适用不同赎回费率,但香港基金通常不收取赎回费或者适用固定赎回费率。请问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销售时赎回费如何计算、收取?
答:内地基金可以通过单设一类份额等方式面向香港地区投资者销售,适用固定赎回费率,并依法计入基金资产。
28、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地区销售时,中国证监会是否会对香港地区销售机构分配销售机构代码?内地互认基金是否申请相关基金代码?
答:内地基金销售数据实行电子数据传输,销售机构代码是机构身份识别标识。内地互认基金香港销售机构可以向我会指定机构(中国资本市场标准网)申请销售机构代码。内地互认基金如采取新设一类份额在香港地区销售的,也应当向中国资本市场标准网申请基金代码。